拿到生效裁判却迟迟收不到钱,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申请执行书应当把请求金额写全,其中最容易被漏算、错算,却又最能“拉长”债权总额的两项,莫过于“一般债务利息”和“迟延履行利息”。二者性质不同、起止时间不同、计算基数也不同。以下结合办案经验股票配资市场,将条文与实操细节一并拆解,供同仁及债权人参考。
一、先把概念掰开:一个“补偿”、一个“惩罚”
1. 一般债务利息:本质是实体权利,是本金在迟延期间继续孳生的“对价”,仍属“主债务”范畴。
2. 迟延履行利息(加倍部分):纯属程序法上的“罚息”,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惩罚,具有公法属性,清偿顺位劣后于主债务及一般利息。
二、一般债务利息的锁定与计算
(一)计算依据
只能“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”计算;若判决、调解书仅写“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”而未给标准,则只能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为上限另行主张,否则执行局将不予计算。
(二)起止时间
1. 起算:判决、调解书主文写明的计息日;若写“自某日至实际清偿之日”,则与迟延履行利息同步结束。
2. 截止:本金实际清偿或财产变价完成之日(拍卖成交裁定、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日等)。
(三)利率选用
1. 固定利率合同:尊重约定,但不得突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。
2. 浮动利率合同:以每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分段计息;若遇LPR调整,需列出“利率变动表”附后。
(四)公式
一般债务利息=本金×LPR(或约定年利率)×计息天数÷360
提示:
• 若判决已把利息算到某一固定日,需写明“自该日次日继续计算”;
• 若利息约定不明,可援引《民法典》第680条第2款,按“同期同类贷款利率”主张,但执行局可能要求另行诉讼确认。
三、迟延履行利息(加倍部分)的精准拆解
(一)计算基数
“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”=本金+违约金+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、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。
注意:判决已确认的借期内利息、逾期利息仍属“一般债务利息”,不得再纳入基数重复计罚。
(二)利率
固定万分之一点七五/日,无论人民币还是外币,均不再随央行基准利率波动。
(三)起算
生效法律文书“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”;如文书未指定,自文书生效之日起算。
实务难点:
1. 生效时间:一审判决以“最后送达+15天上诉期届满”为准;二审判决自“最后送达日”即生效。可向书记员电话核实。
2. 分期履行:自每一期届满之次日分别起算。
(四)截止
1. 一次性清偿:至款项实际到账或法院账户控制之日止;
2. 分次清偿:每还一笔,算至该笔清偿之日;
3. 非现金清偿:以物抵债、拍卖成交、股权过户等,以裁定生效或财产变价完成之日为节点。
(五)不计息期间
非因被执行人原因的“中止、暂缓、再审”期间,应书面申请剔除;执行和解期间如系申请人同意暂缓,亦可主张剔除。
(六)清偿顺位
先本金、一般利息、实现债权费用,后加倍利息;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四、申请书撰写示范
(一)请求事项示例(仅供参考)
1. 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(以100万元为基数,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%计算,暂计至2025年8月8日为人民币309,333.33元);
2.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(以100万元+案件受理费13,800元=1,013,800元为基数,自2023年6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,暂计至2025年8月8日为人民币138,814.75元);
3.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。
(二)附表
1. “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表”——列明本金、利率、起止日期、分段LPR数值;
2. “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表”——列明基数、日利率、天数、金额;
3. 两份表均注明“利息暂计至X年X月X日,应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”。
(三)常见退件风险提示
★ 未列明“暂计”字样导致金额无法核对;
★ 把一般利息也纳入加倍利息基数,执行局要求更正;
★ 未附LPR截图或利率变动说明,被要求补正。
五、实务锦囊
1. 拿到判决即建立“利息台账”,每月20日同步更新LPR;
2. 立案前先把迟延履行利息算足,给被执行人谈判施压;
3. 对方提出执行和解时,坚持“先本后息”顺序,避免加倍利息被“稀释”;
4. 若执行依据为调解书,未写迟延履行条款仍可主张加倍利息,不必另行诉讼。
写在最后
一般债务利息让债权“继续增值”,迟延履行利息让债务人“越拖越痛”。把两大利息算准、写全股票配资市场,是执行申请书中最能体现专业度、也最容易产生“额外收益”的环节。希望这份拆解能帮助你在执行程序中把每一笔该收的钱都收回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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